茹瑞祥
- 茹瑞祥 男 1928年出生 浙江省 寧波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茹瑞祥(1928-),浙江鎮海人。
依(41)安澄字第3445號裁決書,案發時為光明劇院外交員,其涉嫌從香港攜帶新式無線電話來臺使用。1951年3月2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3年8月20日簽准保釋。
其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9月經第4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3445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認定,其涉嫌叛亂因尚乏事實足以證明其有犯罪行為,裁決不付軍法審判等情,則其不付軍法審判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41)安澄字第3445號裁決書,案發時為光明劇院外交員,其涉嫌從香港攜帶新式無線電話來臺使用。1951年3月2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3年8月20日簽准保釋。
其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9月經第4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3445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認定,其涉嫌叛亂因尚乏事實足以證明其有犯罪行為,裁決不付軍法審判等情,則其不付軍法審判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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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光明劇團外交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331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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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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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