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維特

李維特(1924-),湖南資興人。 依(39)安澄字第113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由鄭臣嚴吸收,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同盟」。1950年3月2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3月26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月經第6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同案被告鄭臣嚴之供述為據。惟審理中其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縱認其有參與民主主義青年同盟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13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