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維特

李維特(1924-),湖南資興人。 依(39)安澄字第113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由鄭臣嚴吸收,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同盟」。1950年3月2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3月26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月經第6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記載,原判決認定李維特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同案被告鄭臣嚴之供述為據,惟審理中李君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縱認李君有參與民主主義青年同盟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13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