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粹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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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粹惠(1913-1992),福建晉江人。 依(59)初特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工業發展策進會總幹事,其在福州私立光復中學讀書時,因閱讀匪黨書籍,思想傾匪,經葉飛吸收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後復任福安縣委。1969年3月24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11月2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周劍心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0年,經減處為6年8月,1975刑滿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