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粹惠
- 李粹惠 男 1913年出生 1992年卒 福建 晉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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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粹惠(1913-1992),福建晉江人。
依(59)初特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工業發展策進會總幹事,其在福州私立光復中學讀書時,因閱讀匪黨書籍,思想傾匪,經葉飛吸收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後復任福安縣委。1969年3月24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11月2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周劍心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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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0年,經減處為6年8月,1975刑滿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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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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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