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金枝
- 翁金枝 男 1902年出生 1985年卒 福建省 金門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翁金枝(1902-1985),福建金門人。
依(39)忠良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被翁德溪以威脅恐嚇之手段所迫使,向馮金蓮說代收款物。1950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判處無罪。
其家屬於2001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申請人提供之判決書記載,其因涉「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款為匪徒募集錢財罪嫌被捕,之後經判決無罪,就其無罪判決而遭羈押之期間,符合本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補償◦
依(39)忠良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被翁德溪以威脅恐嚇之手段所迫使,向馮金蓮說代收款物。1950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判處無罪。
其家屬於2001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申請人提供之判決書記載,其因涉「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款為匪徒募集錢財罪嫌被捕,之後經判決無罪,就其無罪判決而遭羈押之期間,符合本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補償◦
-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忠良字第00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