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福蔭 (李瑤林)

  • 張福蔭 (李瑤林) 1914年出生 遼寧 綏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福蔭(1914-1974),遼寧綏中人。 依(52)警審特字第2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辦理假退役後,屢請回役未獲允准,致不滿政府,迺自為首領,籌組「革命委員會」,以退役人員為主幹,俟時機成熟,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並在雲林縣鼓動檢舉人張震參加,並囑張震從事組織通訊調查、行動小組,又分別在臺北縣、花蓮縣誘導檢舉人唐去非、陳淼參加組織,並命唐去非負責軍事,向退除役人員及軍中發展。1962年12月3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4年4月1日於執行中逝世。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檢舉人張震、唐去非、陳淼之供述為據。惟李於其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自為首領,創組「革命委員會」,吸收張震等人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3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