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秉乾

翁秉乾(1912-1992),福建福清人。 依(47)自庶偵字第519號軍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前福建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上校附員現假退役軍官,其被訴於任職服役中,與朱雲波為匪擔任交通傳遞情報等情。1958年5月26日被羈押。1958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予以不起訴處分。1958年9月19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7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9月經第5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6月再次提出,2011年10月經第7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陸軍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記載,翁秉乾被訴於任職服役中,與朱雲波為匪擔任交通傳遞情報,為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又無其他犯罪之積極證明,故予以不起訴處分等情;則翁君不起訴處分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