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天富

翁天富(1927-1988),福建金門人。 依(39)忠良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經營小生意,其等均係葉賜與翁德溪以威脅恐嚇之手段迫使,或奔走或收納錢布。1950年4月16日被羈押。1950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判處無罪。 其家屬於2002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記載,翁天富因為匪徒募集錢財罪經判決無罪,其無罪前受羈押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做小生意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忠良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10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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