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木華

祝木華(1924-),臺灣臺北人。 依案卡,案發時任公職,其涉嫌叛亂。1953年12月3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3)安准字第1344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4年4月22日奉准交保。 其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祝木華不付軍法審判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合作金庫統計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344號
    • 判決主文: 林炳煌祝木華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2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