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槍郎

李槍郎(1934-2002),臺灣南投人。 依(45)兵家判字第3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通訊兵第一群有線電話訓練所二等兵,其在木柵營房廁所門板上以鋼筆書寫「打敗蔣總統反國民黨」之標語。1956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2年奉國防部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1964年7月31日開釋。 其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2年12月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通訊兵第一群有線電話訓練所二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兵家判字第326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年6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