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馨一
- 桂馨一 男 1913年出生 江蘇省 泰興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桂馨一(1913-),江蘇泰興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公路局臺北區運輸處課員,其涉叛亂嫌案。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4)年度安准字第1409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於2007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7月經第6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提供之案卡記載,其叛亂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於1955年8月19日移送該部軍法處偵辦,後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1955年12月21日以(44)年度安准字第1409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經不付軍法審判前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公路局臺北區運輸處課員,其涉叛亂嫌案。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4)年度安准字第1409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於2007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7月經第6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提供之案卡記載,其叛亂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於1955年8月19日移送該部軍法處偵辦,後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1955年12月21日以(44)年度安准字第1409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經不付軍法審判前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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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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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