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純亮

晏純亮(1929-2005),江西修水人。 依(39)衡樟判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第六軍三六三師一○八七團少尉電務員,楊超有感赤匪猖獗,欲返大陸實行游擊,激憤之下,發起組織過魂青年團,擬就組織辦法,由其為之修改等情。195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5月26日移送陸軍總部。 其於2005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12月經第4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3月經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晏純亮涉嫌叛亂案判決無罪,就其無罪判決前受羈押之限制人身自由部分,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第六軍363師1087團少尉電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年度衡樟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2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