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夢南

李夢南(1925-1994),江蘇武進人。 依(43)法判字第20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兵學校勤務連中尉副排長,其曾在對日抗戰時期參加共黨之新四軍,在蘇浙公學受訓兩月後,填報預備黨員。1953年9月13日被羈押。1954年經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陸海空軍刑法》第78條「盜賣械彈以外之軍用品」判處有期徒刑3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在戒嚴地域無故不就職」判處有期徒刑6月,《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1958年11月1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夢南參加叛亂之組織,惟李君來臺後既未與匪黨聯絡,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6號解釋:「行為是否仍在繼續中,以其有無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保持聯絡為斷…,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之意旨,即不能遽認李君有繼續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工兵學校勤務連中尉副排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法判字第201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盜賣械彈以外之軍用品、在戒嚴地域無故不就職、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2月、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2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