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裕庭

李裕庭(1926-),吉林長春人。 依(58)裁字第5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警員,其於北平就讀東北臨時中學時,參加「七五」學潮事件,北平陷匪後,即報考匪「人民革命大學」,但未入學,之後以國軍眷屬身分,經匪遣送南下,在溏沽候船期間,接受匪教育月餘,受囑咐到南方多為匪宣傳,來臺後未辦理表白登記。1968年7月30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11月27日交付感化。1971年10月23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報考「人民革命大學」,受思想教育,應予交付感化,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證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