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萱

李萱(1930-),河北北平人。 依(43)觀瞻字第150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海軍太倉軍艦航海下士,其平時不滿現狀,思返匪區,並親書明志書文曰「余身為黨員,認為自由中國已無可救藥,不足以統一全國,故憧憬於共產世界,信心已整個垮台,考慮已久,誌之以明志」。1954年12月21日被羈押。1954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4年12月21日交付感化。1958年11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係以其平時不滿現狀、言論荒謬,並書寫嚮匪文字,認其思想不正而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總司令部太倉軍艦航海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觀瞻字第150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總司令部太倉軍艦航海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觀瞻字第149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