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萬章
- 李萬章 男 1948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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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萬章(1948-),臺灣高雄人。
依(56)法審字第7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訓練司令部士官學校新兵第三中隊學生二等兵,其在軍歌教唱時,將「反共抗俄總動員」歌曲內之「驅逐俄寇,消滅強暴」詞句,公然改唱為「驅逐臺灣消滅中華」等言詞。後經發覺,施以禁閉期間,乘隙逃逸。1966年10月20日被羈押。1967年經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未遂」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973年10月19日刑滿後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繼續管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軍歌教唱時,將詞曲公然改唱為「驅逐臺灣,消滅中華」等反動言詞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範圍,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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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訓練司令部士官學校新兵第三中隊學生二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法審字第70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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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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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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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