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萬俊

李萬俊(1913-1995),山東昌樂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從商,其為匪南下工作團嫌疑分子。1950年經代電奉簽發交感訓6月。1950年6月1日交付感訓。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案卡記載,其涉奸嫌,為匪南下工作團嫌疑分子,尚無犯罪事實,惟意志不堅,易受匪徒利誘,為免妨害治安,應予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