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生清

徐生清(1924-2004),浙江平湖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灣碱業高雄廠助理工程師,其涉匪嫌案。1954年10月1日被捕。 其於200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5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12月經第4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據案卡內容記載,徐君係匪嫌案被告,經保警二總隊於1954年10月1日在高雄市逮捕,嗣准該總隊(43)資偵順字第7845號函復,徐生清1名頃奉上級批准予以交保開釋,繼續察看等情;徐君因匪嫌案於交保開釋前羈押部分,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