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滿

李新滿(1944-),臺灣桃園人。 依(55)國判字第0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第二軍團八○二五醫療連下士護理,其在該連廁所東起第三坑之門板橫樑上,由左至右書寫「臺灣獨立」、「打倒國民黨」等語句。1966年6月19日被羈押。1966年經陸軍第二軍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9年12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僅以其之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且書寫「臺灣獨立」、「打倒國民黨」等詞句,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第二軍團八○二五醫療連下士護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國判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