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雲金

李雲金(1940-),雲南瀾凔人。 依(56)審字第0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特種部隊第四總隊三大隊三中隊上士隊員,其在宜蘭金六結營區站側營門衛兵時,於衛兵查勤登記簿封面裡頁面書寫「毛主席領我們大家有吃」等語。1967年經特種部隊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1年4月30日開釋。 其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衛兵查勤登記簿封面裡頁書寫「毛主席領我們大家有吃」等語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