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雲芳
- 李雲芳 男 1924年出生 1999年卒 河南 內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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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陸軍總司令部、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雲芳(1924-1999),河南內鄉人。
依(43)嚴法璋字第0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十七軍司令部前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四連上尉連長,其曾聽李滌生向其暴露為共黨身份,及表示在新四軍幹過,卻不設法處置等情。1952年5月28日被羈押。1954年經陸軍第八十七軍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7年5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1999年12月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因叛徒李滌生曾為匪俘虜遂認其具有匪諜身分,且李滌生為其連上之士兵,即據此認定其明知李滌生為「叛徒」而加以包庇,並未提出其他具體佐證。且原判決對於其於審判中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亦未詳予查證,因此難認其包庇叛徒,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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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本軍前208師第283團第4連上尉連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嚴法璋字第0056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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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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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