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孫玲 (孫玲)
- 白孫玲 (孫玲) 女 1919年出生 1999年卒 廣西省 桂林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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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白孫玲(1919-1999),廣西桂林人。
依(52)晴普字第028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家務,其曾前往「陝北公學」受訓2月後,復調延安「魯迅藝術學院」,之後因病離開延安等情,於犯罪未發覺前辦理反共自覺表白。1962年9月14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處分不起訴。1962年10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處分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嫌不足,其於不起訴處分前羈押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依(52)晴普字第028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家務,其曾前往「陝北公學」受訓2月後,復調延安「魯迅藝術學院」,之後因病離開延安等情,於犯罪未發覺前辦理反共自覺表白。1962年9月14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處分不起訴。1962年10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處分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嫌不足,其於不起訴處分前羈押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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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家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晴普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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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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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