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進壽

李進壽(1940-),福建海澄人。 依(47)審特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民,其在原籍福建海澄縣浯嶼鄉浯嶼小學肄業時,曾參加匪兒童隊組織充中隊長。因家庭生活困苦,輟學參加匪海鷹漁業高級社,為匪捕魚維生,並相機散發宣傳品。受訓後選拔前來我方,偽裝投降,偵查我方軍情,秘密進行破壞。並探詢匪以往派來之王斗美、林老漏、林存良等信息,俟機秘密通信,並約定通信暗號,經金防部偵悉。1957年6月21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3年3月18日刑期結束,刑滿後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1977年1月5日核准結訓保釋,1977年3月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曾參加匪兒童隊組織,後加入匪海鷹漁業高級社為匪捕魚,受匪派遣來臺,企圖偵查我方軍情等情,而認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然僅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王斗美等所供相符,而為認定。尚難認其已達意圖非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業漁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