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君箴
- 唐君箴 男 1905年出生 1979年卒 湖南省 武岡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唐君箴(1905-1979),湖南武岡人。
依(46)審特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民政廳地政局臨時專員,其於湖南武岡陷匪後,曾任匪江南別動縱隊秘書,並冒充唐四泉之父申請入境來臺。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叛亂部分無罪。偽造文書部分不受理,移送臺北地方法院。1957年8月6日移送臺北地檢處偵辦。
其家屬於2002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0月經第3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所載,其否認曾任匪江南別動縱隊秘書,其被訴參加叛亂組織與事實不符,而經判決無罪,故其於判決無罪前受限制人身自由之羈押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予以補償。
依(46)審特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民政廳地政局臨時專員,其於湖南武岡陷匪後,曾任匪江南別動縱隊秘書,並冒充唐四泉之父申請入境來臺。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叛亂部分無罪。偽造文書部分不受理,移送臺北地方法院。1957年8月6日移送臺北地檢處偵辦。
其家屬於2002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0月經第3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所載,其否認曾任匪江南別動縱隊秘書,其被訴參加叛亂組織與事實不符,而經判決無罪,故其於判決無罪前受限制人身自由之羈押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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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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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