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如堃

唐如堃(1923-1983),廣西興安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第三軍官戰鬥團中尉副組長,其涉匪嫌案件,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3年7月25日被羈押。1954年3月27日移送陸軍總部。 其家屬於201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月經第7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2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3月經第7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唐如堃因匪嫌案件,裁決不付軍法審判等情;則唐君不付軍法審判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