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學淵

凌學淵(1920-1985),江蘇泰縣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花蓮市省立農業職業學校文書組長,其在上海大廈大學肄業時,曾經政府獲送曹家花園受訓2月,可見其行止實有不檢,思想上非純正無疑,應予發交感訓。1949年10月4日被羈押。1950年經簽准擬予感訓6月。1950年5月16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凌學淵在上海大廈大學肄業時,曾經政府獲送曹家花園受訓2月,可見其行止實有不檢,思想上非純正無疑,應予發交感訓」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