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泰
- 李景泰 男 1929年出生 1984年卒 山東 臨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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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陸軍總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景泰(1929-1984),山東臨沂人。
依(44)友吉字第7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軍六十八師二○二團下士,其因不滿現狀發牢騷,為同團戰士孫建中等所誘惑,參加其所召集之叛亂組織,並於金門太武山參與秘密會議,曾被選為委員等情。1954年10月23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9年10月23日刑期結束,10月24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保密局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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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8軍68師202團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友吉字第7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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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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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