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泰

李景泰(1929-1984),山東臨沂人。 依(44)友吉字第7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軍六十八師二○二團下士,其因不滿現狀發牢騷,為同團戰士孫建中等所誘惑,參加其所召集之叛亂組織,並於金門太武山參與秘密會議,曾被選為委員等情。1954年10月23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9年10月23日刑期結束,10月24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保密局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8軍68師202團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友吉字第7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