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光雲

范光雲(1903-1973),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28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控新竹縣湖口鄉居民范增鴻、徐清泉等參加匪愛臺同志會(即匪愛臺青年同志會),經偵查證據不足,有誣告參加叛亂組織嫌疑。1952年6月2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2年11月3日奉准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涉誣告叛亂案件,因事證不足依法判決無罪等情。則其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