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耀庭
- 胡耀庭 男 1914年出生 1977年卒 浙江省 永康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胡耀庭(1914-1977),浙江永康人。
依(43)審覆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華絲織廠管理員,其被訴在香港富華綢廠為職工時,曾加入匪港九絲織業總工會。1954年2月1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4年8月17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所載,其因涉叛亂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等情。則其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43)審覆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華絲織廠管理員,其被訴在香港富華綢廠為職工時,曾加入匪港九絲織業總工會。1954年2月1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4年8月17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所載,其因涉叛亂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等情。則其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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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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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