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耀庭

胡耀庭(1914-1977),浙江永康人。 依(43)審覆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華絲織廠管理員,其被訴在香港富華綢廠為職工時,曾加入匪港九絲織業總工會。1954年2月1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4年8月17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所載,胡耀庭因涉叛亂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等情,則胡君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