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漢三 (胡英傑)
- 胡漢三 (胡英傑) 男 1917年出生 1990年卒 江蘇 贛榆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胡漢三(1917-1990),江蘇贛榆人。
依(48)警審更字第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基隆美琪酒吧經理,其於抗戰期間,在其原籍為匪竊據時,接受朱毛匪幫派遣充任該縣第三區武衛鄉副鄉長月餘,出席該鄉徵糧會議二次,工作團會議一次,旋因參加汪偽和平建國軍,脫離匪副鄉長職務等情。1958年1月5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駁回聲請交付感化。1959年5月21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11月經第6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7月經第6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違反檢肅匪諜案,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48)警審更字第5號裁定本件感化之聲請駁回等情。則其經裁定駁回聲請交付感化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48)警審更字第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基隆美琪酒吧經理,其於抗戰期間,在其原籍為匪竊據時,接受朱毛匪幫派遣充任該縣第三區武衛鄉副鄉長月餘,出席該鄉徵糧會議二次,工作團會議一次,旋因參加汪偽和平建國軍,脫離匪副鄉長職務等情。1958年1月5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駁回聲請交付感化。1959年5月21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11月經第6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7月經第6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違反檢肅匪諜案,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48)警審更字第5號裁定本件感化之聲請駁回等情。則其經裁定駁回聲請交付感化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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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