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才

李善才(1929-),安徽毫縣人。 依(44)有審字第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十八師二○四團第二營四連一等兵,其與胡正明、桂相球相識,並受桂相球等2人蠱惑。桂相球唆使其等在部隊儘量發牢騷,與人爭吵,破壞武器,復教唆胡正明煽惑具中國國民黨員身分之同連士兵陳仕華背叛組織。陳仕華遂書寫脫離組織之便條紙一張,旋為所屬團部發覺,即著陳仕華到團部訊查詳情。桂相球因恐真情敗露,乃邀集其等會商,指使胡正明殺害陳仕華以圖滅口,胡正明遂於值勤衛兵時,持槍將陳仕華射殺。1955年1月11日被羈押。1955年經壹肆壹零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7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係依同案被告胡正明之供述為據。惟其堅決否認,並未曾密謀殺害陳仕華,且原判決亦認定陳仕華係被胡正明所殺,此外又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有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68師第204團第2營4連1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007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