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有平

胡有平(1930-2000),臺灣臺南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灣裡糖廠助管員,其涉匪嫌,經保警二總隊於1953年3月18日拘押,向保安司令部申請延長羈押二次。 其家屬於200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8月經第6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