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正剛

  • 胡正剛 1920年出生 浙江 杭州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胡正剛(1920-1993),天津人。 第一案: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函復查證感訓情形案,1951年2月23日交付感化。1957年5月31日開釋。 第二案: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從商,其被訴有為匪宣傳罪,經桃園縣警察局送部偵查終結,認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1961年2月23日被羈押。1961年5月25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感訓起迄表及申請人提供其之新生訓導處證明書影本記載,其接受感訓教育自40年2月23日起至46年5月31日止,此外無其他叛亂或匪諜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安劃字第400號;(46)安捷字第192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1年5月23日共計4年5月2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