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慶昇

紀慶昇(1922-1990),臺灣臺中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教員,其涉內亂嫌疑案。1949年2月21日移送高檢處偵辦。 其家屬於2013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紀慶昇內亂嫌疑案,經前臺灣省警務處送案,並於1949年2月21日開釋移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偵辦等情,則紀君移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偵辦前受限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至其開釋後移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偵辦至1949年7月11日經該處為不起訴處分之期間,因查無羈押資料,且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亦非屬治安或軍事機關,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不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