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萍
- 洪萍 女 1924年出生 1980年卒 江蘇 泰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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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萍(1924-1980),江蘇泰興人。
依(43)判字第2445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被訴曾入匪新四軍蘇北青年訓練班20餘日,即轉往江蘇泰興縣匪第一區區公所擔任婦運工作助理,葉國聲每月輪流至該區各村召集村民開會,為匪宣傳月餘後,潛回家中閒居。1954年2月1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免訴。1954年8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係涉嫌內亂案,經前國防部保密局送案,後移送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則其因涉嫌內亂案移送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43)判字第2445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被訴曾入匪新四軍蘇北青年訓練班20餘日,即轉往江蘇泰興縣匪第一區區公所擔任婦運工作助理,葉國聲每月輪流至該區各村召集村民開會,為匪宣傳月餘後,潛回家中閒居。1954年2月1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免訴。1954年8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係涉嫌內亂案,經前國防部保密局送案,後移送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則其因涉嫌內亂案移送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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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判字第2445號
- 判決主文: 免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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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