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常菁

李常菁(1922-1996),福建南安人。 依(53)警審特字第0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委任五級巡佐,其在原籍福建南安,由其姊李淑英吸收加入匪黨。1964年7月15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9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刑求誘迫之抗辯,原判決均未詳加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委任五級巡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