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安鎮

本案包括00375申請補償金、01150重複申請卷冊。受裁判者洪安鎮(1924-),福建金門人。00375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01150申請案於1999年4月14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於1999年12月27日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