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孝義

柳孝義(1930-),綏遠包頭人。

依(45)德敏芳字第0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三九八六部隊砲指部高砲二連上等兵,其乘防空演習機會,在該部35號營房廁所內木板上用鉛筆寫反動標語「政府偏(係騙字之誤)我們到臺灣來當砲灰,你們想一想,妻子在家呀」等情。1956年經○九八六部隊判決無罪。

其於200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10月經第6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叛亂嫌案,經前0986部隊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