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鴻烈

柏鴻烈(1915-),江蘇高郵人。 依(46)安訴字第3121號軍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陽明山管理局雇員,其曾參加共匪新四軍在高郵縣發動之二五減租、徵糧捐獻槍枝等會議及民眾大會,並曾擔任合作社籌備委員。1957年4月29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不起訴處分。1957年11月30日交保開釋。 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賠字第40號決定書,其已獲冤獄賠償。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