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登來 ( 曷登來)

葛登來(1912-1990),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澄字第2608號判決書,案發時業不詳,其涉有參加叛亂組織嫌疑。1950年9月1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10月28日無罪釋放。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0月經第5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情事,後經查亦無其他佐證,應諭知無罪。則葛經其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