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有璋

姜有璋(1923-),浙江富陽人。 依(52)晴普字第570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高雄硫酸錏公司工程師,其曾與在匪區之叔父姜琦與姨姐吳恩惠等通信,又涉嫌在高雄硫酸錏公司煤氣場附近廁所門上書寫反動標語等情。1962年7月19日被傳訊,羈押13天後交保開釋。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予以不起訴處分。 其於2006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姜有璋係因書寫反動文字涉嫌叛亂而遭逮捕,嗣因叛亂罪嫌不足而經交保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等情;則姜君交保釋放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硫酸錏公司工程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晴普字第057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