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泉

李海泉(1930-),河南西平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新竹新埔12兵團軍政學校學員,其思想不堅,形跡可疑,應予感訓1年。1950年1月31日交付感訓。1951年1月30日感訓期滿。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0年5月30日代電文,其查無犯罪具體事實,惟其思想不堅,行跡可疑,免為匪利用起見,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