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格文
- 李格文 男 1932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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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格文(1932-),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澄字第11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立大同中學學生,其常與李倉炯、張慶勝交遊,李倉炯曾將《延安一月》、《政治經濟大綱》、《臺灣革命史》等書供其閱讀,勸其不應讀死書等情。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其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與在逃李蒼炯接近,並有閱讀左傾書籍,其思想不無受叛徒之影響,而予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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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大同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147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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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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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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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