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風

李振風(1925-1996),浙江昌化人。 依(51)警審聲字第1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莿桐國民學校教員,其於課餘命學生周惠慧等抄錄《秧歌舞曲》、《秧歌舞曲斷板》、《我們為什麼不歌唱》等匪歌,連同其原有之蘇聯民歌,《船夫曲》及《湘江船夫曲》、《路是我們開》等匪歌裝訂成冊,藏備教授學生之用,復經常閱讀《蘇聯木刻》、《魯迅二心集》及《中學生》等書刊。1962年12月10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3年5月27日交付感化。1966年7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被告其錄藏匪歌,閱讀反動書刊等情,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莉桐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7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