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亭

李振亭(1906-1979),山東威海衛人。 依(43)審三字第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船員,其原係山東威海衛碼頭搖舢板工人,威海衛為共匪竊據後,碼頭工人經匪改為糾察隊,其亦隨而參加。威海衛利盛永魚行聞匪將發動清算鬥爭,股東谷源泉、畢秀崙等先後逃往青島,副經理谷玉堂留守該行,當由其率領工人向該行清算鬥爭,逼走谷玉堂,之後即據有該行房屋財產,自營海興好魚行。其曾運魚1萬斤前往青島販賣,曾為谷源泉報經青島市警察局捕押數日釋放等情。1953年12月1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2月經第7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谷源泉、畢秀崙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僅承認曾運魚赴青島出售,經青島警察局捕押,且其縱有參加匪糾察隊,率眾向利盛永魚行鬥爭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6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