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馬筱舜

侯馬筱舜(1918-1988),江蘇泰興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臺南市公園國校教員,其涉嫌書寫反動文字,經偵查為一時筆誤。1964年12月31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予以不起訴處分。1965年3月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侯馬筱舜曾因叛亂嫌案,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54)警檢處字第006號不起訴處分,則其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公園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檢處字第00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