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鐸

本案包括04172申請補償金、07523重新申請卷冊。受裁判者金鐸(1925-),山東即墨人。04172申請案於1999年9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4月20日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07523申請案於2005年3月15日再次提出,2005年11月5日經第4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程序駁回。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龍門派出所巡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40號
    •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公務員逃叛,聲請駁回,聲請駁回,煽惑軍人公務員逃叛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