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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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才(1911-1970),福建東山人。 依(42)剿紀判字第01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為有福輪股東之一,在該輪任副管理員之職,曾往返廈門汕頭之間,為匪運輸物資。1953年1月9日被羈押。1953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為叛徒運輸其他供使用物資」判處有期徒刑5年,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8年1月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10月經第6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為叛徒運輸其他供使用物資涉嫌叛亂,係以其為有福輪股東,請求國防部發還有福輪之呈文,以及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時供稱,有福輪係由東山李德延與汕頭吳百瑞合資購買等情,原判決未詳予查明,此外別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剿紀判字第014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運輸其他供使用物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