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畊

李畊(1925-),河南項城人。 依(43)審三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書店編輯,其將已報臺灣省教育廳註銷之禁書私借青年學生石梅真閱讀等情。1953年9月1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11月30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屬單純思想犯,禁書為文藝作品,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書店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2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