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輝 (李號財)

李春輝(1908-1957),臺灣臺北人。

依(45)審聲字第45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違反檢肅匪諜案。1955年9月4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4月7日奉准保外就醫。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2月經第7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9月經第8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9月經第8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係因違反檢肅匪諜條例而遭羈押,於裁判前即已奉准保外就醫。則其保外就醫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