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阿福

邱阿福(1915-1959),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涉誣告匪諜案。1953年11月3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4年6月5日無罪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1月經第8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誣告匪諜案,經判決無罪等情。則其經判決無罪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